一般救护车应有下列之装备: (一)氧气组:携带式及固定式各一组。携带式,应含给氧器之配件,其氧气筒容量,应大于400毫升;固定式,应含流量计及潮湿瓶等配件,其氧气筒容量,应大于1000毫升。 (二)氧气鼻管一组。 (三)氧气面罩:大人及儿童型各一组。 (四)抽吸导管:六号抽吸导管及十四号抽吸导管各二组。 (五)鼻胃管一组。 (六)可携带式抽吸器组一组。 (七)担架床:应附有可资推动之脚架及滑轮;全长,应大于一七○公分;宽,应大于五○公分;负重,应大于一五○公斤。 (八)可折叠式搬运椅或椅式担架一组。 (九)颈圈:可抛弃式,大、中、小号各二组。 (一○)头颈部固定器一组。 (一一)充气、抽气或卷筒式之固定四肢用护木二卷。 (一二)毛毯及被单各一条。 (一三)灭火器一组。 (一四)躯干固定器组一组。 (一五)长背板一组:全长,应大于一五十公分;宽,应大于四十公分;负重,应大于一五十公斤;并应含固定带之配件二组以上。 (一六)生产创伤处理包一套。 (一七)烧伤包一套。 (一八)一般急救箱。 (一九)可丢弃式手套一盒。 加护救护车之装备,除应符合一般救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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